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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

2016年11月28日,关于正确实施外国人的技术实习和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技术实习法)于201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技能实习制度,以往是以“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1951)政令第319号,以下简称“入管法”)及其法务省令作为法律基础进行实施的,此次,随着技能实习制度的修改,新的技能实习法和与此关联的法令得以制定,迄今为止,用入国管理法令作出规定的许多部分,改用此技能实习法令作出规定。

在基于技能实习法的新型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从正确实施技能实习和技能实习生保护的角度出发,新引入了监理团体的许可制度以及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制度等。另外,针对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谋求延长其实习期间及扩大接收人数名额等制度面的扩充。

■基于技能实习法的新制度的概要

正确实施技能实习 ①技能实习的基本理念,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基本方针的制定
②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制
③实习实施者的申报制
④监理团体的许可制
⑤认可法人「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新设(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のホームページ)(日语)(Japanese)
⑥由向事业主管大臣等的协力请求等的规定的完善及相关行政机关等设置的地域协议会
技能实习生的保护 ①针对人权侵害等的惩罚条例等的完善
②从技能实习生向主管大臣的申告制度的新设
③技能实习生的咨询•通报的窗口的完善
④实习场所变更支援的充实
制度的扩充 ①在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的实习期间的延长(3年→5年)
②在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的接纳人数名额的扩大
③对象工作种类的扩大(地域限制的工作种类,企业独自的工作种类,多个工作种类的同时实习的措施)

1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概要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1960年代后半左右开始作为海外的当地法人等的职员教育而实施的研修制度得到评价,以此作为原型1993年被制度化。

技能实习制度的目的•宗旨,为了将在日本被培养的技能,技术或者知识(以下叫「技能等」。)向发展中地区等的转移,对担负该发展中地区等的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作出贡献,来推进的国际合作。
制度的目的•宗旨是1993年技能实习制度创设以来始终如一的想法,作为基本理念「技能实习,不可作为劳动力的供求的调整的手段来进行」(法第3条第2项)被写入技能实习法里。

技能实习制度的内容,外国人的技能实习生,在日本与企业和个人事业主等的实习实施者结下雇佣关系,力图学会•熟习•娴熟在出生国难以学会的技能等。期间最长为5年,技能等的学习是根据技能实习计划来进行的。

2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方式

接受的方式,有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监理型这2个类型。

2016年末企业单独型的接纳为3.6%,团体监理型的接纳为96.4%(技能实习的在留者人数为基础)。

  • ❶企业单独型: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接收海外的当地法人,合资企业和客户企业的职员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 ❷团体监理型:事业协同组合和工商会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技能实习生入境后,在日语教育和技能实习生的法律保护上接受必要的知识等的讲习之后,在与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的雇佣关系下,谋求学会实用技能等(如果是企业单独型的话,关于讲习的实施时期,也可以不在入境后立刻实施。)。

企业单独型
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接收海外的当地法人,合资企业和客户企业的职员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团体监理型
事业协同组合和工商会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3技能实习的区分和在留资格

技能实习的区分,分别以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监理型的接收方式,分为入境后第一年的技能的学习活动(第1号技能实习),第2・3年的技能等的熟练掌握活动(第2号技能实习),第4年・第5年的技能等的娴熟掌握活动(第3号技能实习)这3个。

应对技能实习区分的在留资格如下表所示。

  企业单独型 团体监理型
入境第1年
(掌握技能等)
第1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1号A」)
第1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1号B」)
入境第2・3年
(熟练掌握技能等)
第2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2号A」)
第2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2号B」)
入境第4・5年
(娴熟掌握技能等)
第3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3号A」)
第3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3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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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别从技术实习第1号转到技能实习第2号,以及从技术实习第2号转到技术实习第3号,技能实习生本人有必要通过所规定的技能评估考试(在转到第2号时, 有必要通过学科考试和实际技能考试,在转到第3号时,则要通过的实际技能考试)。

另外,可以转到第2号技能实习或者第3号技能实习的工种•工作(转移对象工种・工作)在主管部令中被规定。

转移对象工种・作业一览(日语)

再者,能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仅限定为符合在主管部令中被规定基准的,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具体的基准,请参照以下P12~14。

关于新型技能实习制度 (日语)

4技能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流程

根据技能实习法,技术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技能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流程

以监理团体型方式接收技能实习生,需要对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按顺序提交监理团体的许可申请(如果是第一次接收的话),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对入国管理局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5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

需要打算使之进行技能 实习的人(实习实施者),制作技能实习计划,需要接受其技能实习计划符合标准的认定。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由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进行。
必须在技能实习计划上记载的事项或申请时的附件文书,由技能实习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
技能实习计划,各自技能实习生,必须按照第1号,第2号,第3号的各自的区分,接受认定。特别是关于第3号技能实习计划,需要实习实施者「在使之学会技能等的能力,以达到高水准方面,符合主管部令中规定的基准」。

另外,有关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必须接受受到实习监理的监理团体的指导。
实习实施者,必须按照受到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使之进行技能实习。若有违反,会成为改善命令或认定取消的对象。
关于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或此后必要的入境・在留的各种申请,JITCO会向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提供手续支援服务。

关于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HP「面向实习实施者各位」)(日语)

JITCO的申请支援服务(日语)

6实习实施者的申报

实习实施者在开始技能实习的时候,必须不迟缓地申报开始日期及其他在主管部令中规定的事项。此申报,在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里进行。

7监理团体的许可

打算进行监理事业的人,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监理团体的许可申请,必须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监理团体满足的必要条件,在技能实习法令中作出了规定。

监理团体的许可,分为特定监理事业和一般监理事业这2个。如果得到特定监理事业许可的,可以进行从第1号到第2号的有关技能实习实施监理事业,如果得到一般监理事业许可的,可以进行从第1号到第3号的有关技能实习实施监理事业。

区分 可以监理的技能实习
许可的有效期间
特定监理事业 技能实习1号,技能实习2号 3年或者5年*
一般监理事业 技能实习1号,技能实习2号,技能实习3号 5年或者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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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次许可期间内没有接受改善命令或业务暂停命令的情况

监理团体的主要的许可基准如下。(由事业所管大臣的告示根据工种有被追加・变更许可基准的情况。)

  • 不把营利作为目的的法人
    工商会议所・工商会,中小企业团体,职业训练法人,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等
  • 按照监理团体的业务实施的基准(下列Ⅰ〜Ⅳ为代表例子)有足够能力合理地进行事业
    • 对实习实施者的定期监查(频度为3个月1次以上,必须以以下方法进行监查)
      • 技能实习的实施状况的实地确认
      • 从技能实习负责人及技能实习指导员接受报告
      • 与在册技能实习生的4分之1以上的面谈
      • 在实习实施者的事业所的设备的确认及帐簿文件等的阅览
      • 技能实习生的住宿设施等的生活环境的确认
    • 对第1号技能实习生实施入境后讲习
    • 技能实习计划的制作指导
      • 指导时,确认实施技能实习的事业所及技能实习生的住宿设施
      • 为了能够适当且有效地让实习生学会技能等,在技能等上面有一定经验等的人进行指导
    • 对应来自技能实习生的咨询(正确地应对来自技能实习生的咨询,实施忠告•指导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 有足够的财产基础来健全地执行监理事业
  • 采取了适当管理个人信息所需的措施
  • 实施了外部干部或外部监查的措施
  • 与满足基准的外国派遣机构签订了涉及中介技能实习生的合同
  • 除①〜⑥外,有能力适当执行监理事业
  • 不满足下列情况的,将不被判断为有能力适当地实施监理事业。
    • 适当的种类及监理费金额,以预先明示用途及金额之后征收监理费(法第28条)
    • 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让他人来实施监理事业(法第38条)
    • 每个事业所选任合适的监理负责人 (法第40条)
    • 监理负责人从属于事业所,必须是有能力适当地执行监理负责人业务的专职人员。此外,必须在过去3年内修完对监理负责人的培训讲习的人员(至2020年3月末有过渡型措施)。
  • <如果申请一般监理事业许可的>须符合优良必要条件

关于监理团体的许可的许可申请(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構HP「面向监理团体各位」)(日语)

得到许可的监理团体名单请参照此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HP「监理团体的检索」)(日语)

8关于「优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

实习实施者要进行第3号技能实习,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进行的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时,提交「符合优良必要条件申报单(实习实施者)」,使之学习技能等的能力满足高水准,作为符合主管部令中规定的基准的实习实施者需要从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获得优良认定。

此外,监理团体要进行第3号技能实习的实习监理,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申请监理团体的许可时,提交「符合优良必要条件申报单(监理团体)」,作为关于执行技能实习的实施状况的监查及其他的业务的能力满足高水准的监理团体,需要以「一般监理事业」的区分从主管大臣得到团体许可。

  • *在「符合优良必要条件申报单」的总计得分为满分的6成以上,则符合优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的基准。
  • *如果用团体监理型进行第3号技能实习,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者必须同为上述「优良」。

符合优良必要条件申报单(实习实施者)… 参考式样第1-24号(日语)

符合优良必要条件申报单(监理团体)… 参考式样第2-14号(日语)

9技能实习生的人数名额

关于实习实施者可接受的技能实习生,有规定其上限。团体监理型,企业单独型的各自的人数名额如下表所示。

■【1】团体监理型的人数名额

第1号(1年间) 第2号(2年间)
优良基准符合者
第1号(1年间) 第2号(2年间) 第3号(2年间)
基本人数名额 基本人数名额的
2倍
基本人数名额的
2倍
基本人数名额的
4倍
基本人数名额的
6倍
实习实施者的
专职职员总数
技能实习生的人数
301人以上 专职职员总数的
20分之1
201人〜
300人
15人
101人〜
200人
10人
51人〜
100人
6人
41人〜
50人
5人
31人〜
40人
4人
30人以下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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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单独型的人数名额

第1号(1年间) 第2号(2年间)
优良基准符合者
第1号(1年间) 第2号(2年间) 第3号(2年间)
专职职员总数的
20分之1
专职职员总数的
10分之1
专职职员
总数的
10分之1
专职职员
总数的
5分之1
专职职员
总数的
10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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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被法务大臣及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能够连续的使之进行安定的实习体制的企业,【1】的表被适用,与团体监理型的人数名额相同。
  • 专职职员数,不包括技能实习生(1号,2号3号)。
  • 企业单独型,团体监理型一同,不能超越下列的人数。

    • 1号实习生:专职职员的总数
    • 2号实习生:专职职员数的总数的2倍
    • 3号实习生:专职职员数的总数的3倍
  • 关于有特有情况的工种(看护工种等),由事业所管大臣决定的告示来规定人数。

10培养讲习的听讲

技能实习法(2017年11月1日实施)规定,①监理团体进行监理事业以事业所为单位选任『监理负责人』,②为了监理团体恰当地运营监理事业而设置『指定外部干部』或『外部监查人』,③实习实施者以使之进行技能实习的事业所为单位选任的『技能实习负责人』,每3年必须听讲由主管大臣认定适当的所告示的讲习机关(以下「培训讲习机关」)实施的讲习(以下「培训讲习」)。
此外,关于监理团体的『监理负责人以外的监查担当职员』、在实习实施者的『技能实习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虽然不是必须听讲培训讲习的,不过每3年让这些人听讲培训讲习者,将成为优良的监理团体或优良的实习实施者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建议听讲。

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培训讲习 (日语)

11由派遣国认定的派遣机构

精通当地的情况的派遣机构在选拔技能实习生上担负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谋求适当运用技能实习制度,在监理团体的许可时,新制度要求,外国的派遣机构应符合相关法令的必要条件。
此外,新制度上,日本国政府与派遣国政府间依次签订二国间协议,在各派遣国政府个别审查本国的派遣机构的够格性,构筑了只认定符合规定的派遣机构的结构。
虽然此规定将依次实施,不过,在与该派遣国之间签订的二国间协议,基于该规定的制度实施之前的期间,需要有来自该国政府的公共机关的对派遣机构的推荐书。
基于该规定的制度实施后,来自该派遣国的被认定能够派遣的,将限定为派遣国政府认定的派遣机构。

何谓派遣国・派遣机构 (日语)

二国间协议的状况 (日语)

12技能实习2号・3号转移对象工种

可以转移到第2号技能实习或第3号技能实习的工种・工作(转移对象工种・工作)以主管省例来制定。

转移对象工种・作业一览(日语)

技能实习计划审查基准・技能实习实施计划模范例等(厚生劳动省HP)(日语)

关于护理工种、汽车保养维修工种、渔船渔业工种等,就特定工种及作业相关的必要条件做了以下另行规定。

关于特定工种及作业的技能实习制度运用要领(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HP)(日语)

在接收建设领域的技能实习生时,2019年7月5日,国土交通省制定并公布了内容为接收人数范围的设定及建设职业发展系统登录等义务化的告示。详细内容请阅览以下国土交通省主页。

建设领域技能实习生的接收人数范围 建设职业发展系统登录义务化(日语)

作为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综合性支援机关,
JITCO接受来自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等的各位就有关技能实习制度的各种各样的咨询。

新型技能实习制度方面JITCO的支援服务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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