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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

在留资格「研修」

可以以在留资格「研修」接收的研修

关于在留资格「研修」的活动,「研修」的登陆基准省令中有以下规定,1.不包括实际事务研修只进行非实际事务研修时,2.包括实际事务研修时,其必要条件不一样。

1不包括实际事务研修的研修(仅非实际事务研修)

  • 1.技能等不是只要反复进行同一作业就能掌握的。
  • 2.年龄在18岁以上,回国后预定从事需要所掌握的技能等的工作。
  • 3.希望掌握在居住地难以掌握的技能等。
  • 4.为接收单位的正式职员,配有掌握技能等并有5年以上经验的研修指导员。
  • 5.无法继续研修时,接收单位要立刻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报告相关事实以及应对方法。
  • 6.接收单位或中介单位要采取确保研修生的回国旅费等措施。
  • 7.接收单位需记录并存放研修实施状况相关文件,研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年以上。

除了要求满足以上等必要条件,还制定了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关于接收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研修指导员等不合格事由的规定。
并且,此次修订中,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非实际事务研修的定义,例如,关于试制品制作实习,除了在事先与生产商品的地方区分开的地方或者在事先与生产商品的时间区分开的时间进行外,其他都不符合非实际事务研修。

2包括实际事务研修的研修

可以以修订后的在留资格「研修」接收的研修

包括实际事务研修的研修,限定为作为公共研修被允许的研修,在「研修」的登陆基准省令第5号中,列出了以下内容。

  • 1.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独立行政法人自己实施的研修
  • 2.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国际观光振兴机构的事业进行的研修
  • 3.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事业进行的研修
  • 4.作为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石油开发技术中心的事业进行的研修
  • 5.作为国际机关的事业进行的研修
  • 6.

    除了(1)~(5)列举的内容,作为主要由我国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资金运营的事业进行的研修,接收单位需符合以下所有事项。

    • I.确保研修生使用的住宿设施及研修设施。
    • II.配置生活指导员。
    • III.采取加入对应研修生死亡、疾病等的保险等保障措施。
    • IV.采取关于研修设施安全卫生上的措施。
  • 7.

    接收外国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正式职员进行的研修

    • I.接收单位需符合上述⑥中所有的附加必要条件。
  • 8.

    外国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人员接受我国的国家的援助和指导进行的研修,需符合以下所有事项。

    • I.申请人在居住地从事能广泛普及技能等的工作。
    • II.接收单位需符合上述⑥中所有的附加必要条件。
  • 9.并且,即使是进行这些公共研修,也适用上述1.中的(1)~(7)的必要条件以及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关于接收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研修指导员等不合格事由的规定。

(参考) 2010年7月入管法修订后的「研修」中的活动内容
2010年7月1日入管法修订后新设了在留资格「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研修」的活动做了修订:由我国的公营私营机关接收进行掌握技能等的活动(入管法别表第1之2表中技能实习项目下栏第1号及别表第1之4表中留学项目下栏列出的活动除外)。
根据这一修订,从制度修订以前可以以「研修」进行的活动内容中除去了与「技能实习1号」有关的活动,修订后的「研修」适用的活动限定为完全不带有实际事务研修的研修,作为主要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资金运营的事业进行的公共研修等。
并且,关于在留期限,现行的「研修」中也分成1年或6个月,与修订前的处理相比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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