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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在留资格「特定技能」

2018年12月召开的临时国会上,通过并成立了以新设在留资格「特定技能」为支柱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法务省设置法的部分修正法案》,2019年4月1日起,人手不足严重的产业领域将可以通过「特定技能」接收新的外国人才。

这一有关在留资格「特定技能」的制度是为了应对以中小、小规模企业为首的日益严重化的人手不足问题,在即使进行了提高生产效率和确保国内人才的努力也难以确保人才的产业领域里,可以接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能,有立即作战能力的外国人。

制度概要

1关于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领域

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领域,是指即使进行了提高生产效率和确保国内人才的努力也仍然难以确保人才,需要通过外国人来确保不足人才的产业领域(特定产业领域)。

关于具体的特定产业领域,在《关于运用特定技能在留资格制度的基本方针》及《关于运用特定技能在留资格制度的方针》(2018年12月25日同时在内阁议会上决定)中做了以下规定。

特定产业领域(14个领域)

  • 护理
  • 建筑物清扫
  • 素形材产业(注:使用铸件(引擎)·锻成品(变速器)·金属压制品诸多(body)源形材等的产业)
  • 产业机械制造业
  • 电气・电子信息相关产业
  • 建设
  • 造船・船舶用工业
  • 汽车保养维修
  • 航空
  • 住宿
  • 农业
  • 渔业
  • 饮料食品制造业
  • 餐饮业
  • 特定技能1号可以接收14个领域。仅下划线的2个领域(建设、造船・船舶用工业)可以接收特定技能2号

2关于在留资格

特定技能1号

面向在特定产业领域里,从事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知识或经验的技能的业务的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特定技能2号

面向在特定产业领域里,从事需要有熟练技能的业务的外国人在留资格

  特定技能1号的要点 特定技能2号的要点
在留期间 1年、6个月或每4个月更新一次,总计最长年限为5年 3年、1年或每6个月更新一次
技能水准 通过考试等确认
(完成技能实习2号的外国人可以免除考试等)
通过考试等确认
日语能力水准 需要通过考试等确认是否具备生活和业务上所需的日语能力
(完成技能实习2号的外国人可以免除考试等)
不需要通过考试等确认
家属偕同 基本上不被认可 满足必要条件的话可以偕同(配偶、子女)
来自接收单位或登记支援单位的支援 对象 对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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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接收单位和登记支援机构

关于接收单位(特定技能所属单位)

接收单位接收外国人的标准
  • 和外国人缔结的雇佣合同(特定技能雇佣合同)适当(例:报酬金额和日本人同等以上)
  • 接收单位本身适当(例:5年内没有违反出入国・劳动法令)
  • 有支援外国人的体制(例:可以用外国人能理解的语言进行支援)
  • 支援外国人的计划恰当(关于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
接收单位(特定技能所属单位)的义务
  • 确实履行与外国人缔结的雇佣合同(例:正确支付报酬)
  • 正确实施对外国人的支援
    → 关于支援,也可以委托登记支援机构。全权委托登记支援机构需满足上述③的标准。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各种申报
  • (注)不履行①~③的内容的话,除了无法接收外国人,还会收到来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导、改善命令等。

关于登记支援机构

何谓登记支援机构
  • 根据与接收单位签署的支援委托合同,按照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实施全部支援的机构可以接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的登记。
  • 已接受登记的机构会登记在登记支援机构登记簿上,并刊载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主页上。
  • 登记的期间为5年,需要更新。
  • 登记支援机构需要定期或随时向出入国在留厅长官提交各种申报。
接受登记的标准
  • 该支援机构本身适当(例:5年内没有违反出入国・劳动法令)
  • 有支援外国人的体制(例:可以用外国人能理解的语言进行支援)
【登记的必要条件】
  • 选任支援负责人以及1名以上支援担当者
  •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 希望成为登记支援机构的个人或团体需在2年内有接收中长期在留者的实际成绩
    • 希望成为登记支援机构的个人或团体需具备在2年内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作为工作有从事关于外国人的各种咨询业务的经验
    • 选任的支援担当者需在过去5年里有2年以上从事中长期在留者生活咨询业务的经验
    • 述以外,希望成为登记支援机构的个人或团体需得到有能力正确实施与之同等程度的支援业务的认可
  • 1年以内没有发生应归责与己方的事由导致特定技能外国人或技能实习生失踪者
  • 支援费用不可直接或间接让外国人本人负担
  • 没有因触犯刑罚法令受到罚则(5年内没有受到关于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的惩罚等)
  • 5年内没有发生关于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的明显不正或不当行为
登记支援机构的义务
  • 适当实施对外国人的支援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各种申报
  • (注)不履行①②的内容的话将注销登记。

4关于对1号特定外国人的支援

《关于运用特定技能在留资格制度的基本方针》中指出的接收单位(特定技能所属单位)或登记支援机构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内容如下。

对1号特定外国人的支援

  • 对外国人提供入国前的生活指导(用外国人可以理解的语言进行指导。④、⑥以及⑦相同)
  • 入国时去机场等迎接以及回国时到机场等送行
  • 实行作为保证人和其他确保外国人住宅的支援
  • 对外国人进行在留期间的生活教育(包括开设存款账户及关于使用手机的合同的相关支援)
  • 学习生活日语的支援
  • 来自外国人的咨询・意见的对应
  • 关于外国人必须履行的各种行政手续的信息提供及支援
  • 促进外国人和日本人间的交流的相关支援
  • 因不可归责于外国人的事由导致特定技能雇佣合同解除时,根据和其他本国的公立私立机构间的特定技能雇佣合同,使「特定技能1号」在留资格的活动能够进行下去的支援
在留资格「特定技能1号」的接收机构和登记支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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