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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

定期协议等一览

2012年07月

关于新制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

 2012年7月10日~14日,JITCO前往中国参加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立20周年纪念仪式,并与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以下简称“中日机构”)举行了定期协商会议等。

 JITCO参加了2012年7月11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的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本次纪念大会的召开会场——山东省济南市的同一家酒店内,同时举办了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关人员为对象的中国国内会议,包括商务部等政府机构相关人员、中日机构认定派遣机构在内的600余名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纪念大会上,中日机构表彰了18家优秀接收机构和18家优秀派遣机构。在中日机构邀请的18家机构中,日本监理团体的15家机构参加了表彰仪式。

  • 表彰优秀接收机构

 前几日刊载在JITCO主页的“2012年9月19日通知”及“桥梁 10月号”标题信息,在此再次进行通知,烦请确认。

 2012年7月1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与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以下称“中日机构”)的定期协商会议上,JITCO听取了关于新制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事项的说明。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以下简称条例)在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6月4日公布,并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条例适用的对象不仅仅是与日本还包括与所有国家的劳务合作事业,目的在于强化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限制,以保护派遣至国外的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派遣劳动者引发的纠纷等问题。
 条例内容增加了一些规定,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本金从原来的5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万)增加到600万元;国家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用于劳务人员赔偿等的储备金(对外劳务合作危险处理储备金)的要求也从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根据各派遣机构的判断,虽然有可能会出现取消技能实习生派遣事业的情况,但中日机构表明,“对于已经派遣的技能实习生,相关派遣机构有义务对其负责到底”。
 随着新条例的制定,目前持有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派遣机构也要重新审视是否符合本次条例规定,再次进行经营资格登记申请手续。预定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在此期间当前正在实行的派遣业务不受影响,但是超过期限仍未重新登记的,将无法继续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此外,虽未明确时间,但条例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已在计划中。
 目前中日机构没有对条文解释等进行详细说明,作为参考,可通过中日机构驻日本代表事务所(东京都台东区电话03-5827-2268)的URL浏览条例的全文(中文)。

http://www.japanoffice-chinca.org/www/20120612/546.html

 7月11日在济南针对派遣机构进行了条例相关内容的说明会。JITCO对中日机构提议在日本举办中日机构说明会,直接向监理团体等进行说明。

  • 与中日机构进行协商会议

本活动相关联系方式

国际部国际第一课
【电话】03-4306-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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