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

护理

关于技能实习中「护理」工种的必要条件

为了配合新的技能实习法的实施,技能实习制度的转移对象工种中加上了护理工种。有关详细内容,请确认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刊载的「关于护理工种的基准」

关于护理工种的基准(日语)

本页就护理工种中的技能实习的实施所需的必要条件,说明其概要。

1追加护理工种的基本构思

在护理工种方面的技能实习生接收时的必要条件,是根据在2015年2月4日的「关于外国人护理人材接收的应有方式的研讨会中期总结」中的建议内容加以设定的。

「关于外国人护理人材接收的应有方式的研讨会中期总结」

其基本的构思是,为了对应针对追加护理工种的各种担心,应进行能针对以下3个必要条件的制度设计。

  • 1.护理不应给人以「外国人从事的简单的工作」这么一种印象。
  • 2.对于外国人、应确保与日本人同等的合适的待遇、不应损害日本人劳动者的待遇・劳动环境的改善努力。
  • 3.在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的同时,应不招致利用者的不安。

为了与这3个必要条件相对应,在因技能实习生制度本身的对应的同时,护理工种方面固有的各种必要条件也得到了充实。
接收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时,有必要在技能实习制度本身的必要条件的基础上,满足护理工种固有的必要条件。有关技能实习制度本身的必要条件的概要,在「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概要中进行了说明、请参阅。

何谓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

从下一项目起,主要就护理工种方面的固有的必要条件进行说明。

2关于技能实习生的必要条件

  • I.日语能力必要条件

以护理工种进行技能实习、为确保接受掌握技能的指导的技能实习指导员,谋求与护理设施使用者等的交流的能力,技能实习生的日语能力有必要达到一定水准以上。为此,第1号技能实习生和第2号技能实习生的技能实习生本人的关于日语能力,需要满足以下的必要条件。

第1号
技能实习
(1年目)
日语能力考试N4及格者,以及需被认定其具有与其同等以上的能力的人*。
第2号
技能实习
(2年目)
日语能力考试N3及格者,以及需被认定其具有与其同等以上的能力的人*。
  • *所谓「被认定其具有与其同等以上的能力的人」、指的是评价与日语能力考试的对应关系明确的日语能力的考试(现在被认可的是「J.TEST实用日语检定」「日语NAT-TEST」这2种),相当于与和上述同等水平的内容的及格者。

在进行第1号技能实习生和第2号技能实习生的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时、有必要递交上述考试的成绩证明书。在技能实习生的祖国、有可能参加日语能力考试等的机会有限,建议在确认各考试的考试日程等基础上、日程安排上留有足够的充裕度进行准备。

  • II.同等业务从事经验(即工作经历必要条件)

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时,技能实习生有必要满足以「必须在外国具有从事与将在日本从事的业务同类工种的业务的经验者(同等业务工作经验,即工作经历必要条件)」,或「具有以从事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为必要条件的特别情况者」为必要之条件。
有关护理工种时的同等业务从事经验,即所谓工作经历必要条件,例如,以下人员被认为是合适者。

  • 具有在外国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的护理设施、或者住宅等,从事对老年人或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方面予以帮助,功能训练或疗养方面予以帮助等的经验者
  • 具有修完在外国的护理课程者或具有护士资格者
  • 得到由外国政府认定护理士等资格者

3关于实习实施者的必要条件

  • I.技能实习指导员

有关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指导员、有必要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 技能实习指导员中1名以上者、必须是被认定为具有护理福祉士的资格者或具有其它与其同等以上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者(※护士等)。
  • 每技能实习生5名,必须选任1名以上技能实习指导员。

技能实习制度本身的必要条件,关于技能实习指导员的配置人数,虽没有特别的根据技能实习生人数的基准(各事业所有必要选人1名以上)、但护理工种,则每技能实习生5名,必须选任1名以上技能实习指导员。例如,有技能实习生10人在册的事业所,技能实习指导员需要选任2名以上。

  • II.事业所的体制

关于施行技能实习的事业所、有必要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 使之进行技能实习的事业所,须施行护理等业务(在利用者住宅提供服务的业务除外)。
  • 使之进行技能实习的事业所,开设后须经过3年以上。
  • 让技能实习生从事夜勤业务以及其它少人数的情况下的业务或让其从事要求紧急时的对应的业务时,必须采取措施为确保利用者的安全。

关于访问护理等的访问系列服务、以采取恰当的指导体制有困难等的理由,则不能成为技能实习的对象。
此外、技能实习生在从事业务时、不问昼夜,在必要范围内同时配置职员进行指导,有必要采取为确保利用者的安全等的必要的措施。

  • III.技能实习生的人数范围

护理工种的人数范围、在事业所单位、根据以护理等作为从事主要业务的专职职员(称作「专职护理职员」)的总人数进行设定。不以护理等作为从事主要业务的专职职员,如果即便其是专职,也不能包含在人数范围估算的基础,务请注意。
其它、技能实习生的总数、不能超过事业所的专职护理职员的总数。具体的人数范围,如同以下所述。

  • 团体监理型的情况
事业所的
专职护理职员的
总数
一般的实习实施者 优良的实习实施者
1号 全体
(1・2号)
1号 全体
(1・2・3号)
1 1 1 1 1
2 1 2 2 2
3~10 1 3 2 3~10
11~20 2 6 4 11~20
21~30 3 9 6 21~30
31~40 4 12 8 31~40
41~50 5 15 10 41~50
51~71 6 18 12 51~71
72~100 6 18 12 72
101~119 10 30 20 101~119
120~200 10 30 20 120
201~300 15 45 30 180
301~ 专职护理职员的
20分の1
专职护理职员的
20分の3
专职护理职员的
10分の1
专职护理职员的
5分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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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单独型的情况
一般的实习实施者 优良的实习实施者
1号 全体
(1・2号)
1号 全体
(1・2・3号)
专职护理职员的
20分の1
专职护理职员的
20分の3
专职护理职员的
10分の1
专职护理职员的
5分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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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务大臣及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具有使其连续稳定地实施实习的体制的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的情况,与团体监理的人数范围相同。

4关于技能实习内容的必要条件

  • I.入境后的讲习

技能实习生入境后在一定期间内,需要对其进行以下内容的讲习,①日语、②有关在日本生活的一般知识、③技能实习生的法律保护所需的信息、④有助于顺利修习技能的知识。
护理工种的情况,其中的「日语」和「有助于顺利修习技能的知识」的2个科目,有规定教育内容,小时数的基准。另外,担当这些科目的讲师的人,也会有一定的要求。

  • II.日语科目
教育内容和小时数

护理工种,需要入境后的日语科目的讲义总小时数在240小时以上。另外,具体的教育内容与内容的小时数如下表格所示。

教育内容 小时数(※)
综合日语 100 (90)
听解 20 (18)
读解 13 (11)
文字 27 (24)
发音 7 (6)
会话 27 (24)
作文 6 (5)
护理的日语 40 (36)
合计/th> 240
  • 日语科目的各教育内容的小时数如上所述的内容为标准来设定。()内记载的小时数为所需小时数的下限。

另外,入境前取得日语能力考试N3以上的技能实习生,上述日语科目内「发音」「会话」「作文」「护理的日语」出席合计80小时以上的讲课即可。

讲师

日语科目的讲师,需要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资格的人。

  • 在大学或者大学院修习日语教育课程,毕业或完成修习课程
  • 在大学或者大学院取得日语教育相关科目26单位以上且毕业或者完成修习课程
  • 日语教育能力检定考试合格者
  • 拥有学士学位,完成了修习被认定为适当的有关日语教育的研修
  • 在日本以外的大学或者大学院修习日语教育课程,毕业或者完成修习课程
  • 拥有学士学位,从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之日追溯3年之内,在日语教育机构作为日语教员拥有1年以上从事经验,且现在没有离开日语教育机构的日语教员的职位
  • III.护理导入讲习

在护理工种里,入境后讲习过程中的“有助于顺利掌握技能等的知识”的讲习,有必要制定学习有关护理的基本事项的课程。 这被称为“护理导入讲习”,总共需要学习超过42小时。 关于这个护理导入讲习,教育内容和小时数如下表所示。

教育内容与小时数
教育内容 小时
护理的基本Ⅰ・Ⅱ 6
交流技术 6
移动的护理 6
餐食的护理 6
排泄的护理 6
衣服穿脱的护理 6
入浴・身体清洁的护理 6
合计 42
讲师

护理导入讲习的讲师必须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 作为护理福祉专业人员培训学校的教师,在护理领域有讲授教学经验的人员
  • 作为福祉系列高中的教职员,具有教授生活支持技术等讲座经验的人员
  • 作为实际事物培训讲师,具有生活支持技术等讲座经验的人员
  • 作为初任者培训的讲师,具有生活支援技术等讲座经验的人员
  • 作为一名特殊的高中教师,具有教授生活支持技术等讲座经验的人员
  • IV.入境后讲习小时数的短缩

根据技能实习制度主体的要求,入境后的课程需要完成第一号技能实习预计时间的六分之一以上,但一个月以上,且入境前接受超过160小时的讲习时,可以将入境后的讲习总小时数缩短至第一号技能实习的预定时间的十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第一号技能实习预定为一年,通常入境后需要上两个月以上的课程,但如实施了符合条件要求的入境前讲习,则可以在入境后将课程缩短至一个月以上)。
至于护理工种,如上述(2)和(3),日语科目有必要进行240小时以上(获得N3以上的技能实习生则为80小时以上),护理导入讲习有必要进行42小时以上的讲义 。但是在入境前讲习,进行每个科目规定的讲课时数的一半时间时,入境后可以缩短每个科目的小时数的一半作为上限(每个教育内容,其进行讲习的小时数的这部分可以缩短)。为了缩短入境后讲习的小时数,入境前的教育内容和讲师必须符合入境后讲习的相同要求(上述(2),(3))。
但是,关于入境前的日语科目的讲义,“毕业于外国大学或者大学院,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之内作为日本国外的日语教育机构的日语教员,有1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且目前没有离开日语教职人员职务的人“也被公认为讲师。

5关于监理团体的必要条件

  • I.监理团队的法人形态

护理工种方面,如果是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监理团体必须是属于以下其中一项的法人。

  • 工商会议所,工商会,中小企业团体,职业培训法人,公益社团法人或公益财团法人(*如属工商会议所,工商会,中小企业团体,接受实习监督管理的护理工种的实习实施者仅限于组合成员或者会员。)
  • 必须是从事该法人的目的中包括对护理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等内容的全国性医疗或护理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包括其分支机构)
  • II.技能实习计划的制定指导

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需要为每个技能转移的对象项目制定详细的计划。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计划的审查标准和范例在厚生劳动省的网站上公布。

技能实习计划审查标准・范例(厚生劳动省HP)

就护理工种而言,从正确有效地获得技能的角度来看,技能实习计划的制定指导需要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完成,例如护理人员或护士。
因此,监理团体有必要有一个有5年以上经验的护理人员等(护士等)。
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评估测试由一般社团法人银服务振兴会实施。

一般社团法人银服务振兴会HP(日语)

  • III.优良的监理团体

对护理工种第三号技能实习的实习监理以及接收的人数是否可以扩大,要根据护理工种的实际业绩等来判断。 我们称这是护理工种的一个优良必要条件。
作为护理工种的优良必要条件,下表中得分超过满分(80分)的60%以上的监理机构将符合护理工种的优良监理团体的标准。但是,作为前提条件,需要满足全工种共同的优良监理团体的要求,务请注意。(关于技能实习制度主体中全工种共同的优良必要条件,请参照法务省、厚生劳动省的「关于新的技能实习制度」P11〜P13)。

关于新的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日语)PDF

  • 优良监理团体在护理工种的要求
  项目 评分
  • 在护理工种和
    其他业务中对
    团体监理型
    技能实习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
    制度
【最大40分】
Ⅰ 关于监理团体对护理工种的实习实施者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制定手册等规定实施方法和程序,
并周知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
・有 : 5分
Ⅱ 参与护理工种的监理事业的全职高管和
进行实习监理的护理工种的实习实施者的比率
・1:5未满 : 15分
・1:10未满 : 7分
Ⅲ 每年,我们都会对护理工种的实习实施者的技能实习负责人,
技能实习指导员,生活指导员等实施研修,分发手册等支持。
・有 : 5分
Ⅳ 配合对回国后的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进行的跟踪调查 ・有 : 5分
Ⅴ 关于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的中介,
监理团体的干部进行在派遣国的事先面试。
・有 : 5分
Ⅵ 关于回国后的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
与派遣机构合作,掌握就业岗位的信息。
・有 : 5分
  • 护理专业人员掌握
    技能等方面的
    实际业绩
【最大40分】
Ⅰ 过去三年的初级护理技能实习评价考试的学科考试及实际技能考试的合格率 ・95%以上:10分
・80%以上95%不到:5分
・75%以上80%不到:0分
・75%不到:-10分
Ⅱ 过去3年专业成绩,高级的护理技能实习评估考试合格率
<计算方法>
分母:技能实习生的第二和第三号修了人数 – 实在没办法的不参加考试的人数
分子:(专业级及格考生人数+高级及格考生人数×1.5) ×1.2
・80%以上:20分
・70%以上80%不到:15分
・60%以上70%不到:10分
・50%以上60%不到:0分
・50%不到:-20分
Ⅲ 在过去的3年中,专业级,高级的护理技能实习评估考试的学科考试的及格情况
※ 以及格人数的总数来评估,不分专业级、高级
・从2以上的实习实施者的及格者毕业:5分
・1的实习实施者的及格者毕业:3分
Ⅳ 对技能检定等的实施进行协助
※ 下属实习实施者,假设从员工中脱颖而出的
护理技能实习评价考试的考试评价者
・有来自1以上的实习实施者的合作: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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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护理工种方面接收技能实习生的程序

在这个页面上,关于为接收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所需的必要条件,我们以护理的固有要求进行说明。 更详细的必要条件刊载在厚生劳动省的网站上,请确认。

关于在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追加护理工种

涉及特定的工种及作业的技能实习制度运用要领(日语)PDF

如果以团体监理型来接收护理工种的技能实习生,在这个页面的“5 监理团体”中所述的监理团体的法人形态或技能实习计划的制定指导体制等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此进行研讨后,必须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递交监理团体的申请许可,并且必须获得主管大臣向监理团体颁发的许可。
在此之后,实习实施者,制定以满足技能实习制度的本身和护理工种固有的这两方面的要求的技能实习计划,其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同样在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进行。
在收到技能实习计划的批准后,将向入国管理局申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申请。在接收技能实习生时,技能实习制度本身的必要条件,护理等各工种的固有必要条件,对所有的出入国管理法令,必须有深刻的理解。
就包括护理工种方面的接收在内的整个技能实习生的接收,JITCO接受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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